新华网重庆3月19日电(韩梦霖)3月18日,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介绍,作为重庆市首部专门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全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将有助于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条例》于2025年11月28日由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张邦平介绍,《条例》基于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领域管理权限的划分,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此外,为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将“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兜底性规定。
为了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报经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与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同时,《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变更审批、备案事项和业务终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从而构建起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据介绍,《条例》划出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红线、底线,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比如,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即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
同时,《条例》明确了报告义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等文件资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还明确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细化了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及解除情形,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暂停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专设多个条款,从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入手,构建了从“被动维权”向“主动保护”转变的制度体系。《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并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内容。同时,必须充分提示可能影响决策的产品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依法收集、使用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条例》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让消费者“找得到门、说得上话”;另一方面,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推动建立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重庆金融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截至2025年12月,重庆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