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女工万琴在同一公司内,经历了四次“试用期”。每次都是试用期快到时,被公司解除合同。两年工作下来,她仍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任何保险。
于是,万琴将公司告上九龙坡区法院。昨日,法院开庭了此案。
女工
四次“栽倒”在试用期
“我是2006年3月进入公司的。”万琴在庭上称,进入九龙坡区某民营皮鞋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期间(2006年3月12日至9月12日),如果万琴能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试用期结束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
万琴称,进入公司后,自己被安排在生产一线,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半年的试用期还有不到一月就到了,在一次质量检查中,公司以自己发生重大质量差错为由,宣布与自己提前解除试用合同。
正当万琴收拾行李准备离去时,公司领导找到她,在肯定她工作努力的同时,又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工作了近半年,对皮鞋生产有了些经验。”万琴说,考虑到现在就业困难,自己同意了。2006年9月9日,公司再次和她签订了第二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仍是半年,不过岗位在销售部门。
“任务我都完成了,公司以我暗中给代理商回扣,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又提前半个月解除了与我的合同。”万琴认为,不给代理商回扣,根本无法完成任务。
被解聘后,公司领导又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缩短为三个月。可三个月不到,公司又以万琴监督失职、员工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过关为由,与她解除合同。
万琴称,最后一次是2007年9月,公司又邀请她当销售部主管,同样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解除了此合同,认为自己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
万琴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补办自己在试用期间的保险。
公司
因她未达到合同约定
该皮鞋公司代理人则认为,与万琴四次签订试用期合同时,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
万琴在试用期期间,因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内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其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并无过错。而且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之后,万琴均是主动表态,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考虑到她本人较有能力,公司才又继续跟她签订试用期合同。
“如果她能仔细理解每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公司代理人表示,近两年来,万琴四次“栽倒”在试用期上,责任均在她自己,而非公司。
律师
试用期内也该买保险
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护意见,以及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试用期合同以及工作证等后,宣布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中豪律师集团的张世强律师点评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劳动者与一个公司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明文禁止,如果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可以再次签订。在此案中,万琴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与公司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后,又与公司多次签订合同,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张世强认为,试用期也应该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只要员工在公司工作,不管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均应该为其购买保险。